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协办通〔2025〕2号
政协各专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
《昆明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协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地保障昆明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提高政协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在提案办理中的引导作用,以“小切口”服务“大民生”,“小提案”助推“大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提案办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市政协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用于补助市政协提案中群众反映迫切、急待解决,且涉及金额较小、能短时间完成的事项。专项资金超支不补,年末结余资金按财政管理规定收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商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择需安排的原则;
(四)坚持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坚持财权事权匹配,绩效优先的原则;
(六)坚持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强化对涉及项目的主体投入责任,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同发挥资金的集合效应,推动市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一)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承办的市政协提案,选择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涉及民生、群众反映迫切、需要专项资金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补助备选项目。
(二)提案承办单位通知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供项目方案、项目所在地县区配套资金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和补助金额等初审意见,形成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交市政协提案委。
(三)结合提案承办单位的申请资料,对涉及急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市政协提案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报请市政协党组研究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县(市)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须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本地区项目实施单位(部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一)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审批、监管程序,规范、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申请单位应认真做好本部门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协提案委报送“提案办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项目具体实施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和抽查检查。
(四)市政协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对资金使用绩效不佳的项目提出资金调整或扣减意见。
(五)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可组织市政协委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视察或民主监督。
(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监督。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属违法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