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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227-202503-49289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3-12 10:58
名 称: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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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10:5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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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教体20251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昆明市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分局,阳宗海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昆明市财政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分局磨憨磨丁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金融(统计)局: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528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昆明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资金预算申报、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程序性审核,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资金审核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昆明市各级教育体育部门主管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六条 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办学水平提升

1.当年创建成省一级三等、一级二等、一级一等普通高(完)中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30万、60万元补助。

2.当年创建成国家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当年创建成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当年创建为市级及以上的教育体育部门认定的特色学校,按认定项目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5万元/项、省级3万元/项、市级2万元/项。

(二)办学质量提升

对年检结果为合格且得分位于所在县(市)区前5%的民办学校,按照每所学校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县(市)区民办学校数量在15所以下的给予1个补助名额,数量在16-30所的给予2个补助名额,数量在30所(不含)以上的按照学校总数的5%给予补助名额。

(三)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评选命名为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基地主持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相关补助经费按照《昆明市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基础教育领域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建设及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费学位

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的民办普通高(完)中,按实际接收在校公费学位生年生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助。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按照《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连续两年及以上年检合格新审批学校除外。

(二)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三)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纳入资金监管。

(四)同一补助事项只能申报一次,且已获得其他部门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民办学校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教育体育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教育体育局。

(三)市教育体育局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对县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等。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资性支出、人员报酬、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支出;

(二)投资、理财、偿还利息、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支出;

(三)购买交通工具等费用性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落实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实施专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教育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一)查实有违规收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师德师风问题等行为的;

(二)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补助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5311日起施行。《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昆财教〔201115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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