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财政局印发《昆明市实体书店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宣通〔2024〕28号
各县(市)区宣传部、财政局:
《昆明市实体书店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昆明市实体书店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宣传部关于深入开展全民阅读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书香春城”建设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营造全民阅读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扶持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文化需求,根据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昆明市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体书店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为实体书店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规划引导,进一步坚守意识形态阵地,完善实体书店总体布局,打造新型文化空间,建设城市文化地标,提升实体书店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在昆明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实体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每年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及我市实体书店发展状况和项目绩效等情况,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体书店扶持资金,扶持我市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和鲜明经营特色、较大发展潜力的实体书店发展。
第五条 支持实体书店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城市书店和乡村书店的建设、提升,对老旧厂房、楼宇等闲置资产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数字化方式,提供便利、便捷的阅读服务,建设打造环境更美、服务更优、体验更佳的实体书店。
第六条 加大对实体书店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昆明“文创银行”和其他在昆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针对中小实体书店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指导实体书店对接“昆易贷—昆创贷”和“财园助企贷”等支持政策,帮助实体书店争取享受普惠性金融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网点布局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等为主营业务;
(三)营业场所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持续合法诚实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按期年检、年报且正常经营,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未受到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五)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品牌影响力、鲜明经营特色、较大发展潜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八条 实体书店扶持方式包括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城市书店补助。支持在机场、车站、地铁等交通枢纽及校园、社区、文体场馆、商业中心、文旅景区、特色街区新建实体书店或对实体书店基础设施进行提升,对于为读者提供优质、便利阅读服务体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扶持。
(二)乡村书店补助。鼓励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在乡(镇/街道)、村建设农家书屋、乡愁书院等,对于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三)改造提升补助。鼓励市场主体利用闲置资产,通过改造提升方式建设实体书店,对盘活利用老旧厂房、商务楼宇、学校、小区空置房、政府闲置资产等建成实体书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四)数字化建设补助。鼓励支持实体书店数字化提质升级,建设图书数字化管理平台、数字阅读平台等,支持打造可读、可听、可视、可学、可研的数字书店,对于数字化建设开展较好、使用率较高、促进阅读实效明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五)贷款贴息补助。实体书店当年度新增用于建设、设备更新、扩大经营规模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总额1%的比例,给予单个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第九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实体书店在日常经营、设备更新、改造升级、图书损耗等方面。对于第八条所列的补助方式,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安排的工作重点方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当年已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的实体书店不再享受市级扶持资金。同一书店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条 扶持资金不包括:工资性支出、人员报酬、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工作经费等支出;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其他与实体书店建设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缴纳的税费凭证(复印件);
(五)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具体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在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自愿填写申报材料,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进行申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以下称“各县区”)宣传部门,同一单位只能择优申报一个项目。
(三)项目初审。各县区负责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书面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四)评审公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审定,评审结果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和昆明文明网予以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无异议,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县区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实体书店扶持补助资金管理。
(一)绩效管理。获扶持的实体书店对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在年度末向属地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局)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实体书店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管理。实体书店使用扶持资金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要求退还扶持资金,并交回财政。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恶意套取引导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有权追回扶持资金,退回财政,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其他现行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