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昆明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实施情况,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
7.《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6号)
8、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8〕2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八章43条,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则、管理职责、收支范围、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明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全面覆盖、规范管理、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突出重点、提升效益、相互独立、相互衔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规范,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三本预算有效衔接。因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所实现的股权收益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二是明确全覆盖管理。将金融企业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出资设立的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全覆盖。将市本级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增强预算的严肃性与约束力。
三是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市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及市本级所属企业三方的管理职责,形成了权责清晰、合作共管的工作机制。市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组织编制、批复、公开预(决)算,收缴收益、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及汇总建立市本级所属企业名录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编制、批复、执行本部门及监管企业预(决)算、建立监管企业名录等。市本级所属企业主要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收支计划、申报缴纳国有资本收益、执行预算、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等。
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目前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8〕27号)精神,应由市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定期统计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市本级所属企业名录:每年6月10日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将(所属)企业“市本级所属企业名录”(包括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昆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